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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泄密案例:员工携带“老东家”商业机密跳槽

作者:安企神软件 | 日期:2022-07-07 11: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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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泄密案例:员工携带“老东家”商业机密跳槽

这是一起研发型企业因商业机密泄露引发的司法案例,由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造成核心研发数据被离职员工私下窃取并带至竞争对手公司。该商业机密泄露事件给知识产权方带来极大的损失!

甲公司是H市A区一家主营摩托车及发动机、配件、全地形车制造和销售的公司。乙公司是H市B区一家主营摩托车、全地形车发动机制造的公司。丙公司是Y市(县级)一家主营电动休闲车、卡丁车制造和销售的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系受同一人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

Z某于2004年进入甲公司从事发动机技术研发工作。2014年,Z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私自将公司研发的某系列发动机技术资料通过公司内网邮箱发送到个人外网邮箱,后下载保存。2015年,Z某从甲公司辞职后至乙公司主持发动机研发工作,将非法获取的某系列发动机技术信息用于乙公司的另一型号发动机研发。2017年年中,乙公司将另一型号发动机销售给丙公司,配装至丙公司生产的全地形车,后由丙公司拟外销至欧美市场,数量约300台。

2017年10月,甲公司接到欧美市场经销商问询是否新开发全地形车产品,经调查,发现是丙公司的产品且极有可能是窃取了自己公司的技术信息,而Z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嫌疑最大。甲公司遂到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派出所以该案是经侦部门管辖为由,告知甲公司到经侦大队报案。甲公司到经侦大队后,经侦大队则告知该罪一般应由地级市公安局的经侦支队管辖,且该区没有办理过此类案件。甲公司到了H市公安局,被告知经侦支队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不在局机关大院办公。甲公司又找到经侦支队,案是报上了受理了,但办案人员告知,受理不代表立案,立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己方的发动机信息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对方生产的发动机利用了己方研发的发动机,以及对方的行为造成了己方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损失,否则依法不予立案。

还没报上案,甲公司的报案人员就跑了多地;好不容易报上了案,立案面前又有一系列的难题,还不知道之后还有多少困难呢。甲公司决定聘请律师,甲公司找到律师,希望律师代理案件,推进案件立案和后续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此案涉及知识产权法和刑事法、横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遂组建了由其领衔,由知识产权律师马利峰、刑事律师郭越鸣为主组成的律师团队,提出立案——逮捕——挽损“三步走”的代理思路,获得了甲公司的认同。

立案是进入刑事诉讼的标志,案件立不起来,刑事诉讼的门都打不开,后续的诉讼无从谈起。经济犯罪立案难,侵犯商业秘密案更是难上加难。侵犯商业秘密案争议大,撤案和不起诉比例高,全国每年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只有几十件,即便在经济发达的H市,平均每年也仅1件。而且此类案件诉讼时间长,从侦查到判决生效,花个二到三年时间也很正常,公安机关普遍不愿意办理。应该说,H市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所提意见是中肯的,这也是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和难点。问题在于,一般的报案人,没有调查权限和能力,难以发现对方的侵犯行为和后果,更难以收集和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主要还是希望和依靠公安机关调查和收集。这成了“两难悖论”,一方面,没有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不立案,不立案往往不采取有效的调查措施;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不立案调查,往往也收集不了有效的证据材料。

律师经过分析,在两难之间寻求到平衡,即合理利用公安机关的“初查”。一般而言,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公安机关有一至二个月的立案审查期限,可以采取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强制性措施的调查性措施。回归到本案,我方除了无法提供对方已销售的全地形车,证实对方的发动机是复制、使用我方的技术外,对于我方的发动机技术属于技术秘密、对方的行为已造成我方的重大损失,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三个具体方案:

1.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鉴定,可由某科技咨询中心鉴定。本省的大部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都由该鉴定机构作出,具有权威性。我方能够提供相关的技术图纸,对该技术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该技术具有经济价值等材料。

2.对我方造成损失的鉴定,可由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损失鉴定可以体现为研发成本、市场价值、许可费用等。我方能够提供发动机研发成本的完整会计资料。

3.对方发动机是否使用我方技术的问题,可以先转化为Z某具有非法获取我方发动机技术的高度嫌疑,乙、丙公司不具有自主研发该发动机技术的可能性,对此,我方能提供大量的人证、物证予以证实;而乙、丙公司研发的发动机,是否使用我方技术,可待公安机关查扣对方发动机图纸、样品后,由鉴定部门将之和我方的技术进行同一性比对。

对于律师提出的方案,公安机关完全认可,并着手进行了初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终于,在立案审查期限届满之前,商业秘密鉴定部门已明确得出甲公司的发动机属于商业秘密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也得出了研发成本远高于人民币50万元的初步意见。公安机关均予以认可,并依法立案。基于前期的初查工作主要由A区公安经侦大队具体负责,H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案件交办给A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很快,公安机关将Z某和相关人员控制,查扣了乙、丙公司技术图纸等相关资料。Z某到案后,承认了其非法获取甲公司技术图纸及离职后稍加修改用于乙公司发动机研发的事实。经过鉴定,乙公司所用的发动机研发图纸和甲公司研发图纸具有同一性,进一步证实了Z某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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