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公司觉得自己不属于技术开发公司,因此觉得公司不存在什么商业秘密,但事实并非如此,比如公司最为常见的客户名单就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保护的范围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避免员工离职跳槽或者合作伙伴泄露自己的商业秘密,我们应该提前从源头上做好保护措施。本文将从哪些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公司能够采取哪些保护措施,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密三个方面全方位解读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作了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2条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中对客户名单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综上,我们对商业秘密进行归纳,用一张图表进行概括: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对内保护、对外保护两个层面的问题,对内保护主要是涉及自己公司的员工,对外主要是针对公司的合作伙伴、委托开发等情况。
公司根据本文第一条中的范围梳理出自己的商业秘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保护措施:
这是最简单直接的一种保护措施,在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涉密岗位的人员,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期限,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等事项。
由于劳动合同中需要约定的事项过多,不可能对保密条款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所以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简单的保密条款,并约定具体内容详见《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涉密信息范围、涉密信息的获得、涉密信息载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离职管理、泄密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协议应与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员工手册、保密制度等保持一致,形成体系,不能互相矛盾,存有漏洞。保密的内容要具体,要尽量罗列清楚,有明细清单。慎写保密费,以免与竞业限制的补偿费相混淆。需要竞业限制条款应该明确,必要时可以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保密时间、保密方法、保密的具体程序要求以及离职移交保密资料等均应明确和具体表述。由于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只有两种:培训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所以为了避免实务中的分歧,建议保密协议不要写违约条款,而应该写明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
搭配保密协议,公司可在规章制度中设置保密制度,界定秘密范围,确定责任主体,划定密级、实行分级管理,设计工作流程,列明违反保密义务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由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制定制度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确定后要及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物理性防范措施一般就是对涉密信息进行隔离保护,比如:对厂区进行安全设置;设置特别的保密区域(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等)或保密室;设置严格的出入制度和监督人员;妥善处理废弃物等。
涉密文件一般包含文字、图片、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对于这些文件公司应当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严格管理。对文件的保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文件分类管理。应根据涉密文件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加密保护。可将文件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并在文件首面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
2.做好文件流转登记。涉密文件都应建立登记制度,每份文件应注明编号、份数、制作日期、建立收文和发文制度,防止涉密文件在收、发过程中流失。
3.设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绝密级文件应当放在保险柜里,机密级文件可存放在保险柜或铁制文件柜里,秘密级文件存放在专用的普通文件柜里。因工作需要由使用者个人保管的商业秘密文件,应由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领导批准,确保文件的安全。
4.设定涉密文件查阅、复制范围。明确能够查阅、复制文件的人员范围。查阅、复制文件时填写登记,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绝密文件只允许在保密室内查阅,所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都必须在企业内进行。
5.作废涉密文件及时销毁。对于不再需要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或销毁。企业应规定清退或销毁涉密文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并形成纪录。
以上五项均是针对公司内部的保密问题。在公司日常运营中,经常会遇到引入合作伙伴,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新技术等问题。这就涉及到公司外部的保密问题。
公司与合作伙伴签商务合同时,往往需要向对方披露和提供公司的相关信息,这里面就会涉及到公司部分的商业秘密,公司应当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或与合作伙伴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提前做好防范。
公司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时,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对拟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员工离职时除需遵守保密义务,还应当避免员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员工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因此,除了签订保密协议,公司还应当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问题,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了竞业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分不清楚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我们将两者进行一个简单的对比:1.保密是基本义务,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是依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一般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行业就业;3.保密义务是长期义务,劳动者无论在职或者离职,均需持续承担,而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间,在劳动者离职后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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